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四五八八號
原 告 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黃勇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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