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3年度,5266號
KSEV,93,雄小,5266,200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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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雄小字第五二六六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高雄分局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丁慶豊
  被   告 乙○○
  被   告 己○○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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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