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送達代收人 孫敬明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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