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4年度,28號
FYEV,94,豐補,28,200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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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送達代收人 孫敬明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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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