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八二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萬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萬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三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三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 告該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三四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 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民眾時報刊登證明一紙為 證(見本院卷第五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 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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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八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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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 股 數 │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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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三七四五九─六 │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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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三七四六0─二 │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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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一一二三─八 │ │壹 │伍佰柒拾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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