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33號
KSDV,94,除,33,200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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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中星害蟲驅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五九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五九一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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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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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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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敏朗 │高雄銀行文化分│九0七二0七 │捌萬肆仟元 │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AWH00九五二│ │
│ │ │行 │ │ │ │七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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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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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星害蟲驅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