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65號
KSDV,94,訴,165,200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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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嘉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麗奧設計工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高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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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奧設計工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