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38號
KSDV,94,補,38,2005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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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原   告 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強安鋼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勝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榮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勝榮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叁萬肆仟叁佰陸
  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
  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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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