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原 告 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強安鋼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勝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榮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勝榮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叁萬肆仟叁佰陸
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
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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