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25號
KSDV,94,聲,125,2005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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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
  聲 請 人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資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三二六八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 全字第六00三號、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三二六八號准予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 於此迄未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就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工程款債權,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向 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嗣並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建字第三六號審理而由兩造於九 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達成訴訟上之和解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卷 屬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尚未起訴,即屬無據,其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洪 育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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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