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1879號
KSDV,93,聲,1879,200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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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七九號
  聲 請 人 慶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三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聲字第 三0九號裁定准予撤銷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 六四七九號假扣押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 再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五九八號裁定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 人負擔,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保全程序卷宗審認無誤, 堪可認定。經核聲請人所支出之費用,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 擔之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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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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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撤銷假扣押裁定裁判費 │壹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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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