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擔任公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向多家銀行借貸,詎遭經 濟不景氣,主債務人之公司陷於週轉失靈而無法清償之困境,以致聲請人負債超 過新台幣(下同)一億二千零三萬九千九百十三元,顯有不能清償之事實,爰依 破產法第一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檢附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權人債 權申報書、財產目錄、土地登記謄本等資料,聲請宣告破產等語。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五十七條固定有明文。惟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 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 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是 依上開法條意旨以觀,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破產財團雖勉 強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縱使 予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因其他破產債權人已無法藉由破產程序受到任何清償 之機會,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即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得以無宣 告破產之實益為由,裁定駁回債務人破產之聲請(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抗字第四 七九號、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六○號裁定意旨參照)。三、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有無實益,茲分述如下:(一)聲請人現存之資產部分:查聲請人有土地一筆,與第三人葉阮錦梅共有,應有 部分各為二分之一,價值三十二萬九千八百三十二元(土地地號、面積、現值 等,詳如附表一所示),有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土地登 記謄本各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六、十一、十二頁),並經本院依職權查 詢聲請人財產所得狀況,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二份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十八至二一頁)。又依上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 ,聲請人於九十一及九十二年度查無所得資料,然有投資路嘉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路嘉公司)三百七十萬元,而依路嘉公司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之呈報狀所載(見本院卷第一四一至一四三頁),該公司所有資產均遭拍賣, 所得金額不足清償銀行負債,聲請人對其投資已無任何淨值,則聲請人之投資 淨值為零元(被投資單位、投資金額、投資淨值等,詳如附表二所示)。綜上 ,總計聲請人現存之資產為三十二萬九千八百三十二元。(二)聲請人目前債務情形:查聲請人因擔任路嘉公司、伯崑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 證人,總計債務金額為本金二億八千一百六十七萬三千零四十五元、美金一百 十三萬九千六百二十五元一角二分及利息、違約金(各債權人、債權金額,詳 如附表二所示),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一份、債權申報書三份可證(見
本院卷第七至十頁),並有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湖內分行、中國農民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 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分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路竹分行、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陳報狀暨所附債權憑證、催收帳卡、借據、支付命令、債權申報書等資料在 卷可佐(見本院卷第三○至七九、八七至一一九、一三六至一四○頁)。(三)按宣告破產之目的,在使債權人得藉由債務人之總財產執行,使全體債權人獲 致平等之清償。惟破產程序所發生之財團費用或債務,均先於其他破產債權, 由破產財團受償。準此,如債務人之資產係勉強構成破產財團,如逕予宣告破 產,僅徒生財團費用或債務而已,對於債權人毫無利益可言,自不符破產制度 之宗旨。本件聲請人乙○○之資產及負債情形,業如前述,其所餘資產甚少, 僅有三十二萬九千八百三十二元,雖可勉強構成破產財團,但如予宣告破產, 所增加之財團費用(如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債務,反而造成前述債權人求償 之不利。揆諸首開說明及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破產即 無實益,亦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嘉惠
法官 方錦源
法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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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不動產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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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現值(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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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屏東縣九如鄉○○段○五五一│一三七‧四三 │ 三十二萬九千八百三十二元 │與第三人葉阮錦梅共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 │地號 │ │(計算式:137.43*4800*1/2=3298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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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三十二萬九千八百三十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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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聲請人有土地一筆。 │
│註二:土地現值依公告現值、面積及權利範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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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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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投資單位 │投資金額(新台幣) │ 投資淨值(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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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路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七十萬元 │ 零元 │依路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 │ │ │之呈報狀所載,該公司所有資產均遭拍賣,所得金額不足│
│ │ │ │ │清償債權,聲請人對其投資已無淨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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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零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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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債權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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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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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新台幣七千一百六十六萬七千六百六十│一、債權人無擔保物權,故無別除權。 │
│ │ │四元及利息、違約金 │二、主債務人為路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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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新台幣五百五十五萬一千九百六十七元│一、債權人無擔保物權,故無別除權。 │
│ │ │及利息 │二、主債務人為路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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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美金八萬七千四百七十九元四角及利息│一、債權人無擔保物權,故無別除權。 │
│ │永康分公司 │、違約金 │二、主債務人為路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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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新台幣八千三百六十八萬四千七百零四│一、其中二千萬元債權由第三人葉中和提供不動產設定抵│
│ │路竹分行 │元及利息 │ 押權,債權人不行使別除權,其餘債權無擔保物權。│
│ │ │ │二、主債務人為路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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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新台幣二千二百三十一萬一千一百八十│一、原債權人為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
│ │ │一元及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未陳報是否有擔保物權及主債務人為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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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六千六百四十一萬二千零四十三元、美│一、債權人無擔保物權,故無別除權。 │
│ │ │金七十五萬四千四百六十七元及利息、違約│二、主債務人為路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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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新台幣一千八百四十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一、債權人無擔保物權,故無別除權。 │
│ │路竹分行 │九元、美金二十九萬七千六百七十八元七角│二、主債務人為伯崑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分及利息、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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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金新台幣一千三百六十一萬八千一百十七│一、原債權人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 │ │元 │ 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將債權讓與龍星昇第五資產│
│ │ │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二、債權人無擔保物權,故無別除權。 │
│ │ │ │三、主債務人為伯崑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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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本金二億八千一百六十七萬三千零四十五元│ │
│ │、美金一百十三萬九千六百二十五元一角二│ │
│ │分及利息、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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