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93年度,95號
KSDV,93,小上,95,200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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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九五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本院高雄簡易
庭九十三年度雄小字第三四七六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甲○○與原審之被告郭國基通謀為意思 表示,被上訴人甲○○雖以郭國基為共同被告,但係由郭國基出面證明,被上訴 人取得支票為善意取得。惟實際上被上訴人係以顯不相當之代價,甚或無對價取 得系爭支票。此觀除上訴人遭被上訴人指控給付票款外,被上訴人在鈞院另外四 件案件,即九十三年雄簡字第四六七五號、九十三年雄小字第三七五二號、九十 三年雄小字第四○○三號。及另一件上訴人尚未開庭之案件(註:九十三年雄簡 字第五一四一號)中,均以同樣手法,即以郭國基及另外之被害人劉瓊穗、張立 親、慶發機電有限公司及上訴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且同樣均以郭國基出面證 明甲○○取得支票為善意取得。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因各該支票為劉瓊穗、張立 親、林文欽交付予訴外人許文聰之冷氣款,但許文聰騙取支票後並未交付冷氣, 而上開交付之支票亦經假處分在案,不知何故,該支票卻流入被上訴人甲○○手 中,故被上訴人確係非經正常管道取得支票,衡情被上訴人應係經營地下錢莊之 業者,懇請傳訊許文聰以證明被上訴人以無價或顯不相當代價取得系爭支票。系 爭支票均由訴外人林文欽交付予許文聰作為購買冷氣機之代價,惟許文聰並未交 付冷氣,許文聰對訴外人林文欽信誓旦旦表示未交付冷氣之前,該支票僅是保證 性質,絕不會據以交換,故知被上訴人支票來源有問題,此訊之林文欽自明,原 判決認事用法確有違誤,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將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
二、按:
1、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 (註:同條第六款不在準用之列)結果,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若有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第一款至第五款事由時,判決當然為違 背法令。但參諸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一四號判例意旨,應認小額訴訟程 序之當事人以「第一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 法規不當之違法」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 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小額訴訟程序之 當事人係以「第一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 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



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 合法。
2、又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規定:「上訴狀內 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依同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準用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結果,小額訴訟狀未表明上訴理 由,原應由第一審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惟如第一審法院未以裁定 駁回,而將訴卷宗送交第二審法院(即地方法院合議庭)者,逕由第二審法院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亦無不可(最高法院七十三 年八月十一日民庭庭長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核其訴狀所載,係要求本院再調查原審所未聲請調 查之證據,卻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更未具 體指出原判決違背何等法規及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各款之事實。是難認上訴人 已具體指摘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揆諸前開之說明,難認上訴為合法,應予駁 回。
四、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三十二第一項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既經駁回,第二審之裁判費用自應由上訴人負擔,故上訴人 所支出之第二審裁判費用一千五百元應由其負擔,附此敘明。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一項、 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 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楊富強                    法   官 蘇雅慧                    法   官 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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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發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