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6年度,1004號
KSDV,106,審訴,1004,2017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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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004號
抗 告 人 陳昱元
抗告人與相對人蘇秋津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6 年
7 月28日106 年度審訴字第100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
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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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