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610號
KSDV,106,司票,3610,2017082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610號
聲 請 人 捷和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詩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秀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二、相對人張秀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捷和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