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610號
聲 請 人 捷和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詩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秀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二、相對人張秀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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