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93年度,18號
KSDM,93,聲再,18,200501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甲○○ 男 四
右列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十七日本院九十
一年度訴字第三五八七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 訴字第三五七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確定在案。而同案被告李榮宗於就其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上訴於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後,業經該院以證人楊則煥劉玫瑜、郝春雄、劉董玉霞、支屏 中、郝陳淑珠、王文諾、孔繁翠及韋伯志等證人之證詞,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就警方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所為蒐證錄影帶之勘驗筆錄等證據,而判決同案 被告李榮宗無罪確定在案,是上開證據即係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六項之新 證據,爰依該規定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四百二十一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 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次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 :「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就該新證據之本身作形式上觀察,毌須經調查程序 ,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之判決;且該證據於當時即已存在,祇為法院及當 事人所不知,迨判決後始行發現之情形而言(參閱最高法院四十年台抗字第二號 判例意旨)。如係聲請傳訊證人;或係他人事後追述當時見聞之空洞言詞;或係 事後任意由人出一張證明書證明受判決人以前所為有利之主張係屬實在,而不足 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憑之證據者,均非上開所謂:「確實之新證據」(參照最高 法院四十一年台抗字第一號、三十三年抗字第七十號、四十九年台抗字第七十二 號判例意旨)。又所謂「新證據」除須可認為確實具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 對受判決人為更有利判決之「確實性」外,尚須具備該證據係在事實審法院於判 決前已存在,因未經發見,不及調查斟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至其後始行發見 之「新規性」特質,二者均屬不可或缺,倘若未兼備上開學理上所謂「確實性」 與「新規性」之二種為聲請再審新證據之特性,即不能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三、經查:上開證人楊則煥劉玫瑜、郝春雄、劉董玉霞支屏中、郝陳淑珠、王文 諾、孔繁翠及韋伯志等人,均早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詢問時及檢察官偵 訊時即已證述相關案情在卷,而上開蒐證錄影帶亦經起訴檢察官提出並製成翻拍 照片為證據,分別有各該筆錄附卷可稽,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蒐證錄 影帶一卷暨翻拍照片四十一幀在卷可查,是該等證人及錄影帶,均非本院前案確 定判決審理時,為法院或當事人所不知之證據甚明。前開證人劉玫瑜劉董玉霞支屏中、郝陳淑珠、王文諾、孔繁翠及韋伯志等人不利於被告之證詞,亦經本 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八七號刑事案件審理時,由承辦法官於該號刑事判決說 明採擇之理由,有本院前開判決一份在卷足憑。而法院就案內所有證據本於調查 所得心證,分別定其取捨,並為事實之判斷,係屬其職權之行使,又證據之證明



力,亦即證據之價值判斷,應由法院本其自由心證而為之,法院原確定判決於理 由欄中已將法院調查證據所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理由欄中,縱事後證人在其他案 件審理時另有證詞(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案卷宗核閱,聲請人所指之前開證人, 僅有證人劉董玉霞支屏中、郝陳淑珠、王文諾、孔繁翠及韋伯志六人等人,曾 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出庭作證;餘如證人楊則煥劉玫瑜及郝春雄等 三人,則並未於該院審理時出庭證述),此乃原確定判決對於證據之取捨問題, 非即能遽將該等證詞為有利於聲請人之認定,是上開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尚非 屬有確實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又證人郝春雄於本院前開確定判決審理時 ,亦有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在卷,此雖未經本院前 案確定判決理由中說明捨棄不採用之理由而有所未週,惟原確定判決既採用其他 卷內證據認定聲請人共同犯罪,則上開未經採用之證人郝春雄之證詞,亦不足認 係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綜上所述,前開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跟不合前 開再審聲請人所提再審理由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勇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