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更字,92年度,3號
KSDM,92,附民更,3,200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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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更字第三號
  原   告 己○○○○份有限公司
        丙○○○○份有限公司
        飛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丁○○○○份有限公司
  兼 右四 人 戊○○
  法定代理人
  右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被   告 庚○○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二年度易更字第一四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等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庚○○甲○○乙○○等被訴背信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劉惠娟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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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己○○○○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丁○○○○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