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更字第三號
原 告 己○○○○份有限公司
丙○○○○份有限公司
飛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丁○○○○份有限公司
兼 右四 人 戊○○
法定代理人
右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被 告 庚○○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二年度易更字第一四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等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庚○○、甲○○及乙○○等被訴背信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劉惠娟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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