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93年度,253號
KSHV,93,上易,253,200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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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3年度上易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律師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8
月2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4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94年1 月6 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甲○○應給付上訴人乙○○新台幣壹拾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乙○○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乙○○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乙○○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乙○○主張:乙○○於民國87年2 月間起在訴外人高 雄醫學大學(下稱高醫大)醫學技術系擔任講師,並於該校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中和醫院)放射腫瘤部兼任中級放 射線技師。其任職期間曾向該科技術組長即訴外人郭銘斌借 用預備報廢之舊電腦1 部,將其所自創之放射劑量計算程式 輸入該電腦而供個人工作之用。嗣其於91年8 月間因未被續 聘兼任中和醫院職務,遂將上開程式自該電腦予以刪除回復 原狀後返還郭銘斌,詎上訴人甲○○竟於同年8 月6 日擬具 不實之簽呈,誣指伊「擅自操作放射治療臨床專用之電腦, 並刪除電腦內有關治療用之資料與程式,致使電腦功能完全 喪失,無法配合臨床使用」、「嚴重破壞並危及醫療安全」 、「經事發後檢查發現有關直線加速器之原始資料、照野大 小、深度、準直儀係數等直接與外部照射治療有關之資料全 被其刪除,對於照射治療影響甚鉅」等語向上陳報,並於同 年10月11日將上開內容發函予中華民國醫學物理學會。且於 91學年度教師專題研究計畫(初審)審查表上書寫「該員道 德規範有問題」等語。復於92年7 月7 日91學年度醫學放射 技術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第4 次會議中發言捏造伊「被解聘 醫院兼職後,未經允許擅自至放射腫瘤科操作電腦,刪除電 腦中有關劑量計測資料及程式,致使電腦無法開機」、「離 開中山附設醫院時亦有糾紛」等不實言論,致乙○○名譽嚴 重受損。為此乃依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之規定,求為命



甲○○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之精神慰 撫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3年9 月4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並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第 1 版報頭下刊登如附表所示之道歉啟事1 日。於本院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乙○○後開第2、3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聲請,均廢棄。
甲○○應再給付乙○○5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甲○○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第一版報頭下刊登如附表所示 之道歉啟事1 日。
甲○○之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甲○○則以:乙○○受聘兼任訴外人中和醫院放射腫 瘤部之放射技術師,其職務內容之一即為改善放射線治療劑 量之計算作業。而自乙○○將前開計算放射劑量之程式輸入 電腦後,該電腦亦確供該部之放射線臨床治療使用。詎乙○ ○於離職後竟未經許可即擅自操作上開電腦並將前開程式予 以刪除,致使該電腦無法開機,並因而影響該部之放射治療 作業。經訴外人郭銘斌發現後向甲○○報告,甲○○身為放 射腫瘤部主任,本於職責將此一情形據實向上陳報,而91年 10月11日致中華民國醫學物理學會之函文內容亦係根據前開 情事由訴外人中和醫院發文函詢。至甲○○於91學年度教師 專題研究計畫(初審)審查表中所寫「道德規範有問題」等 語,則係本於行政主管之身分,根據中華民國醫學物理學會 所為之函覆而為陳述,另甲○○雖於放射技術學系91學年度 教師評審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中指稱乙○○離開中山附設醫院 時亦有糾紛等語,惟此係指乙○○任職該院時係於聘期未到 前自行離職,致該院新購儀器無法完成測量。甲○○並未捏 造任何不實情事,主觀上亦不具侵害乙○○名譽之不法要件 等語,資為抗辯。於本院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命甲○○應給付乙○○100,000 萬元本息部分及 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乙○○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㈢乙○○之上訴駁回。
三、本件乙○○主張其於上開時日於訴外人中和醫院擔任放射腫 瘤部中級放射線技師期間,曾將自行設計之放射劑量計算程 式輸入該部所有之電腦中,嗣並由該部放射師共同使用,迨 其於91年8 月間離職時,將該電腦上開程式刪除,而甲○○ 擬具上開簽呈,並由該院以之發函予中華民國醫學物理學會 ,且甲○○於高醫大教師專題研究計畫審查表上及放射技術



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中分別書寫及發言指摘前述 內容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射腫瘤部簽呈、高雄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函、中華民國醫學物理學會函、 高雄醫學大學91學年度教師專題研究計畫(初審)審查表、 91學年度醫學放射技術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第四次會議詳細 記錄等件在卷足憑,而甲○○於此亦不爭執,自堪信其此部 分之主張為真實,惟甲○○則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甲○○指述乙○○刪除電腦程式部分:
甲○○是否捏造不實事項而為陳述部分?
查訴外人中和醫院之放射腫瘤部於87年乙○○到職之前, 其所屬放射師均係以人工方式計算放射劑量之數據,而乙 ○○到職後即將其所創作之計算程式輸入原本用作能量測 定儀之電腦中,並供全體放射師計算放射劑量之用,嗣乙 ○○於91年8 月2 日經放射部人員勸阻仍堅持取回該計算 程式後,該部電腦即無法計算劑量,並於同月5 日發生無 法開機之故障情形,經訴外人郭銘斌甲○○報告並通知 資訊室人員修復後,該電腦仍喪失計算劑量之功能,全體 放射師只得恢復以往人工方式計算,然因速度較為緩慢致 醫療作業產生困擾等情,業據證人即該部放射師郭銘斌、 謝煥鈞、高儷芬陳佩侖分別於原審證述明確。乙○○雖 抗辯該程式為其創作並供自己使用,並非供全體放射師使 用,僅因其他放射師見使用上便利才借用該電腦,乙○○ 基於同事情誼未加阻止而已云云。查,乙○○任職後既將 其程式輸入該部能量測定儀一部分之電腦以為使用,縱其 原本僅欲供己使用,惟其他放射師既因而認「該部電腦是 醫療電腦」、「該電腦是計算放射劑量之用」等情,既經 證人郭銘斌、謝煥均分別於原審證述明確,則乙○○應知 如其刪除電腦內之程式,其他放射師只得恢復以往人工方 式計算放射劑量,速度將變為緩慢,且因長久以來,其他 放射師已習慣以該程式計算劑量,突然改為人工方式計算 ,必會造成醫療作業延緩及困難,且參以乙○○前於85年 間自成大醫院離職時,亦曾發生其所使用及保管之儀器故 障致數據資料消失及電腦功能無法運作之情事,此亦有乙 ○○之切結書一紙在卷可證,乙○○並自承當初受聘時並 未聲明離職時要取回上開程式,此亦有會議記錄附卷可參 。故乙○○於明知將離職之際即未經報備刪除上開計算程 式,將致該部放射師須改以較緩慢之人工方式計算而對醫 療作業產生重大影響,而甲○○身為放射腫瘤部主任,其 本於行政主管之職責,依內部人員之相關報告擬具上開內 容之簽呈向上陳報,並由中和醫院依該情事向中華民國醫



學物理學會函詢相關行為之適法性及合理性,及嗣後於教 師評審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中發言陳述上情,其所指陳之內 容均與事實大致相符,至於乙○○主張簽呈中記載「危害 醫療安全」為不實云云。然查,甲○○雖於簽呈中記載「 危害醫療安全」字句,惟以乙○○刪除程式之行為,確造 成醫療作業延緩困擾,則甲○○於簽呈中記載「嚴重危害 醫療安全」,尚難認為不實,是乙○○主張甲○○捏造不 實事項云云,尚無可採。
 ⒉甲○○所為乙○○道德規範有問題之指述是否構成不法侵  害乙○○名譽權部分:
 按言論自由為憲法價值,尤其在涉及公共議題之討論時, 言論自由之保障應給予最大限度維護,此觀諸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第509 號解釋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 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 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 動之功能得以發揮」等語自明,再者,當公共議題領域之 探討觸及名譽權法益之衝突而應予衡量調整時,源於表現 自由憲法價值之言論自由,在基本人權清單中原具有優越 性地位而應為制度性之保障,其在司法審判上無論其為民 事或刑事,亦均不得逾此基本權之核心領域,故關於公共 議題之言論,應先被推定為正當合法權利之行使,此乃合 憲性解釋之當然結果,是當言論自由有侵害名譽權之虞時 ,即應就侵權行為之違法性為一定程度之調整,而刑法關 於誹謗罪之免責事由即違法阻卻事由之規定旨在折衷保護 名譽及言論自由,是屬開放概念之名譽之侵害是否構成「 不法」,基於法律秩序之統一性,為利益權衡之判斷時, 刑法之該免責事由亦應予以列入,換言之,該免責事由於 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方面亦同有阻卻不法之效果而得予援用 ,是對於可受公評之公共議題,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為真實而出於善意為適當之評論者,其即得直接或間接援 引此項基本人權為正當權利之行使以阻卻不法而免責。本 件甲○○於教師專題研究計畫審查表上固曾指稱乙○○「 道德規範有問題如附件,並不適合於本校作研究」等語, 惟乙○○上開作為經中和醫院函詢中華民國醫學物理學會 結果,該會認為「一、黃君之行為若經貴院查證屬實所造 成醫療上的困擾與損失絕非正當行為,本會雖無明文會員 之工作規範,但基於醫療行為之合法性該員之作法絕非適 合。二、放射治療用電腦內的設備資料輸入與建立本為員 工應盡之責任且該資料應為院方保存並待相關單位備查使 用,任何使用該設備員工離職理應要辦理資料的交接,絕



不能擅自將院方的資料刪除甚至更改軟體的設定」,此有 該會(91)醫物字第011 號函在卷可稽,而甲○○原係本 於放射腫瘤部人員之報告而為陳述,已如前述,且乙○○ 於離職之際亦確有操作臨床用之電腦,並刪除上開程式而 致影響醫療作業,乙○○以前於成大醫院離職時亦曾發生 類似事件,則甲○○於審查乙○○之研究計畫應否予以推 薦及補助時,依其對於上開事件之瞭解及主觀確信而出於 善意就此與訴外人中和醫院或高醫大之公共利益相關之可 受公評事項發表評論,此縱有妨害乙○○名譽之虞,惟仍 得受言論自由之基本人權保障而阻卻不法,故甲○○此等 陳述或將對乙○○名譽造成些許損害,惟甲○○自仍得主 張免責,是甲○○所為之上開陳述自仍因阻卻違法而無庸 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乙○○另於上訴理由狀主張甲○○不實指控乙○○「刪除 病患資料」云云。然查,甲○○所稱乙○○離職後刪除電 腦內計算程式,致造成以手工計算劑量之醫療作業延緩, 已屬事實,已於前述,且甲○○之所以為此陳述乃基於科 內相關同仁之報告及主觀上本於行政主管監督權責下出於 善意原則而就中和醫院之公共利益相關之可受公評事項所 為,縱關於乙○○所刪除者是否包括病患資料一事與事實 有些出入,惟依上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甲○ ○亦可主張免責不負侵權行為責任。
甲○○指述乙○○於中山附設醫院涉有糾紛部分: ⒈甲○○是否捏造不實事項而損害乙○○之名譽部分: 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   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 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 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又名譽為人格 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 貶損以為斷。惟在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布於 眾之意圖,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蓋既對於第三人表白足 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其人之社會評價,不免因而受有 貶損。
⒉按名譽被侵害而依侵權行為規定之法律關係,訴請加害人   賠償相當之金額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者,須以加害人有   故意過失及不法為其構成要件,如加害人並無故意過失及   不法之情事,自難課以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之責,而加害  人有無故意過失及不法均應由被害人負舉證之責。查甲○ ○於92年7 月7 日91學年度醫學放射技術學系教師評審委



員會第四次會議中發言稱:「乙○○離開中山附設醫院時 亦有糾紛」等語,無論乙○○是否果真於離開中山附設醫 院時曾否發生糾紛,甲○○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中發言 指稱乙○○於離開中山附設醫院時亦有糾紛等語,亦係本 於其職責發言,純屬提供意見以供全體評審委員參考,由 全體評審委員斟酌情形作成評審結論,初無侵害乙○○名 譽之故意、過失或有何不法。而乙○○就連甲○○有如何 之故意、過失及不法之情形,亦未舉證證明,尚難徒據甲 ○○在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時,言及乙○○於離開中山附 名譽。況且甲○○所稱:「亦有糾紛」,但並未具體說明 內容,且教師評議委員會委員當時亦未要求調查此部分糾 紛為何之事實,亦經證人即在場委員丙○○於本院證述明 確,並有會議紀錄影本附本院卷可按,足認參與係該次會 議之委員並無人因此部分之陳述而對乙○○之品格產生懷 疑,亦未使乙○○之名譽受損。從而,乙○○以此主張甲 ○○此部分陳述侵害其名譽云云,委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乙○○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甲○○賠 償損害,及登報道歉回復乙○○名譽,為無理由。原審命甲 ○○給付乙○○100,000 元本息部分,尚有可議,甲○○上 訴為有理由,此部分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駁回乙○○此 部分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至乙○○提起上訴,請 求甲○○應再給付乙○○500,000 元本息部分及登報道歉1 日原審為乙○○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乙○○上訴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甲○○之上訴為有理由,乙○○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周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2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3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本院93年上易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道歉啟事
本人一時失慮,連續指述不實情事,造成乙○○老師名譽受損,本人對此深感悔悟,特此登報公開道歉,希請黃老師諒解,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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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