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醫上更(一)字,93年度,1號
KSHM,93,醫上更(一),1,2005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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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自 訴 人 丙○○
自訴人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共    同
選 任 辯護人 吳秋麗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88年度自字第101 號中華民國89年8 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判
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丁○○甲○○乙○○是屏東縣枋寮 醫院醫師,民國(下同)88年7 月28日晚上21時許自訴人丙 ○○獲知妻子徐素娥在屏南工業區往水底寮之沿海公路發生 車禍,送往枋寮醫院急救,自訴人丙○○乃趕至枋寮醫院急 診室,由被告甲○○值班,當時自訴人之妻徐素娥意識仍清 楚,惟表示胸部非常疼痛,但不見有何急救行為,22時許, 枋寮醫院始做腦部斷層掃瞄、又找腦科醫師即被告乙○○會 診,乙○○向自訴人表示徐素娥腦部有一點瘀血並不要緊, 等身體好了後會慢慢復原,肋骨骨折部分一併處理等語。約 23時許,妻弟徐進德至醫院探視,當時徐素娥仍在觀察中, 未有進一步治療,延至24時,徐素娥己陷昏迷,始發現徐素 娥有大量出血,徐進德乃連絡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醫院(下 簡稱高醫)準備,會立即送病患前往治療,枋寮醫院立即準 備救護車,送往高醫,惟司機竟不知高醫路線,自訴人丙○ ○一邊照顧妻子,一邊須告知司機,及至凌晨1 時許,始送 至高醫,高醫乃迅速急救,並詢問何以脾臟破裂,卻遲未開 刀,延誤如此久始送醫等,並立即開刀治療,此時自訴人乃 知枋寮醫院醫師甲○○乙○○2 人之草率診斷,延誤就醫 時機,以致徐素娥終因大量內出血而死亡。又本件被告丁○ ○為枋寮醫院之院長,屬醫療法之負責醫師,未善盡監督職 責,被告甲○○乙○○為醫院醫師,對自訴人之妻徐素娥 施以救治未善盡醫師責任,以致延誤救治,均顯有過失,因 認被告丁○○甲○○乙○○3 人均涉有刑法第276 條第 2 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之嫌。
二、自訴人認被告丁○○甲○○乙○○3 人涉有刑法第276



條第2 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無非以:(一)88年7 月28日 晚上21時許,自訴人乃趕至枋寮醫院急診室,由被告甲○○ 值班,當時自訴人之妻徐素娥意識仍清楚,惟表示胸部非常 疼痛,但不見有何急救行為,22時許,枋寮醫院做腦部斷層 掃瞄、又找腦科醫師即被告乙○○會診,乙○○向自訴人表 示徐素娥腦部有一點瘀血並不要緊,等身體好了後會慢慢復 原,肋骨骨折部分為一併處理等語。
(二)至同日23時許,妻弟徐進德至醫院探視,當時徐素娥 仍在觀察中,未有進一步治療,延至24時,徐素娥己陷昏迷 ,始發現徐素娥有大量出血,徐進德乃連絡高雄醫學院附設 中和醫院準備,枋寮醫院立即準備救護車,送往高醫,惟司 機竟不知高醫路線,自訴人1 邊照顧妻子,1 邊須告知司機 ,及至凌晨1 時許,始送至高醫,經高醫醫師詢問何以延遲 ,自訴人乃知枋寮醫院醫師甲○○乙○○2 人之草率診斷 ,延誤就醫時機,以致徐素娥終因大量內出血而死亡。 (三)本件被告丁○○為枋寮醫院之院長,屬醫療法之負責 醫師,未善盡監督職責,被告甲○○乙○○為醫院,對自 訴人之妻徐素娥施以救治未善盡醫師責任,以致延誤救治, 均顯有過失等語,為其論据。
四、訊據被告丁○○甲○○乙○○均堅決否認有何業務過失 致死犯行,被告丁○○辯稱:我是枋寮醫院院長,徐素娥送 醫院時,我不在醫院,未參與救治,但從兩位值班醫師甲○ ○、乙○○之治療過程觀之,其等之救治行為並無草率不當 ,我並無監督疏失等語;被告甲○○辯稱:枋寮醫院係鄉下 醫院,但當晚有我及乙○○兩個外科專科醫師值班,徐素娥 急救措施,並無過失等語;被告乙○○辯稱:當晚我在枋寮 醫院第二線值班,甲○○係第一線值班,徐素娥係被3 噸半 之卡車撞傷,力道很大,送來醫院時,傷勢極重,醫院隨即 為其打點滴,並做X光、心電圖、腦部斷層掃描、腹部超音 波檢查,因心肺部有出血,乃為其插胸管引流,並輸血四袋 ,腦部出血部分我認為不必開刀,嗣我發現徐素娥脾臟亦有 破裂,建議開刀,惟自訴人不信任枋寮醫院,堅持轉送高醫 ,不得已乃以枋寮醫院救護車將徐素娥轉送高醫,枋寮醫院 還派護理長護送,帶著血袋沿途一路輸血到高醫,並予以必 要之照顧,而枋寮到高醫路途遙遠,以1 時15分之時間到達 高醫,絕無延誤,徐素娥被卡車撞倒,身上多重器官受損, 傷勢至為嚴重,若非枋寮醫院搶救得宜,徐素娥恐早已撒手 西歸,如何能延續生命轉送高醫進行手術後才死亡,我們在 130 分鐘做了21項大動作,每個動作只有6 分鐘,徐素娥9 點35分送進來,我們做好電腦斷層大約10點18分,脾臟的X



光片上顯示的時間是22點3 分,那是第1 次檢查,腹部還沒 有出血的現象,10點40分超音波掃瞄肚子裡面有一點點出血 ,還不是很多,開始懷疑是脾臟,她的脾臟是延遲出血,一 般要1 個多小時才發現,我們建議要開刀的當時,病人的狀 況不穩定,很多要處理,我們每分鐘要打15下氧氣,血要引 出,還要輸大量的血進去,病人當時並不穩定,如要轉院的 話,我們要讓病人比較有安全性的離開,確實需要這麼多急 救工作才能穩定病人的心肺功能及身體狀況,所以這樣不會 算慢,我已盡醫師救人之天職,並無延誤及過失等語。經查 :
(一)查徐素娥死亡後,自訴人隨即於88年8 月20日向原審法院 聲請假扣押枋寮醫院徐素娥之病歷資料,有原審法院88年 度聲字第301 號卷影本存卷可按,被告等自無偽造徐素娥 病歷之可能,原審法院就自訴人所指訴及被告之所答辯事 項,並將枋寮醫院病歷、X光片5 張及CT片(即斷層掃 描)片乙張、高醫病歷、X光片乙張,送請行政院衛生署 醫事鑑定委員會鑑定被告等於徐素娥之醫療行為有無過失 ,經該署於89年7 月5 日以衛署醫字第89038150號函覆第 89087 號鑑定書乙份,內謂:(1)病患於7 月28日21時 35分,由一一九救護車送達枋寮醫院急診室。依據枋寮醫 院病歷記載,計有21項急救醫囑,由X光上拍攝之時間安 排於21時57分頭顱、胸部X光攝影及心電圖等檢查,22時 02分腰椎X光攝影,於22時10分頭部電腦斷層檢查,並血 液常規檢查,經腹部超音波檢查,顯示疑腹腔內出血、肝 及脾破裂。而到達高醫後的胸部X光,可見有放置後之氣 管內管、左側胸管及中央靜脈導管,可見急救措施正確。 本案在枋寮醫院急救的二個半小時中,醫院值班醫護人員 確有積極救治,離院前的臆斷,尚稱正確,開腹手術的建 議亦頗適宜。故醫師丁○○等人於徐素娥之醫療,尚未發 現有疏失之處。(2)病患死亡原因,為⑴極度嚴重程度 的創傷⑵脾臟破裂導致出血性休克⑶出血性休克發生後, 仍長途轉院而因休克狀態過長無法挽救。
(二)本院前審再依自訴人之聲請,再就下列兩點,即(1)本 件車禍受傷之徐素娥送到枋寮醫院時,其情形是否嚴重﹖ 徐素娥之腹部出血按一般醫院診斷須多久時間才能判斷出 ﹖於做出判斷後到進行手術應該多久﹖(2)如依本案徐 素娥之情形於到達枋寮醫院二個半小時內判斷係腹部出血 ,疑脾、肝破裂而做開刀手術治療,其存活率有多高﹖送 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該會於90年6 月14日以衛署字第0900039197號函覆第90042 號鑑定書乙



份,鑑定意見謂一、㈠根據枋寮醫院病歷記載,病患有多 重傷害,包括顱內出血、肋骨骨折併血胸、肩胛骨骨折及 腹內出血,已達到重大傷害程度。㈡多重外傷之處理,按 高級外傷救命術之流程,須先搶救氣道及呼吸窘迫(如本 案之放置氣管內管及胸管),然後是處理出血及腹部外傷 ,以本案病患之狀況判斷,經初步處理診療至少需1 小時 才能診斷腹部出血,此外,若腹部出血為延遲出現情形時 ,診斷所需時間可能會更長。㈢腹部外傷及脾藏出血時, 若病患狀況穩定,可觀察其變化以決定是否手術治療;若 病患狀況不穩定,應儘快接受手術治療,除非醫院無法施 行手術,不宜轉院延遲手術時間,依據病歷記載,醫師建 議立即手術治療,但家屬要求轉院,使病患持續休克而死 亡。二、根據教科書之記載,單純脾臟破裂出血,接受手 術治療之存活率為%-%(TRAUMA,2000年股 P863)。若手術前休克時間越長,則存活率越低,有 該鑑定書2 份附卷可稽,綜合上述兩次鑑定結果,枋寮醫 院就徐素娥之急救措施並無不當,自訴人雖又指稱脾臟破 裂唯一急救做法即開刀治療,而依鑑定報告記載,接受手 術治療之存活率為60% 至70% ,若手術前休克時間越長, 則存活率越低,且據鑑定意見,發現脾臟破裂約在1 小時 左右,徐素娥既於21時35分送達枋寮醫院,該院在22時35 分應可診斷出腹部脾臟破裂,就應進行手術治療,然竟須 做長達二個半小時之檢查,才能臆斷脾臟破裂,則其急救 行為豈能謂無延誤病情云云,然查依病歷記載,枋寮醫院 係在22時10分做頭部電腦斷層檢查,血液常規檢查,經腹 部超音波檢查,顯示疑腹腔內出血,肝及脾破裂,並非如 自訴人主張之送回醫2 時30分後才診斷出腹部出血,自訴 人將病患送醫急救至離院之全部時間均算入診斷出血之時 間,顯然誤會,又第2 次鑑定書係記載依本案病患之狀況 判斷,經初步處理診療,「至少」需1 小時才能診斷腹部 出血,若腹部出血為延遲出現情形時,診斷所需時間可能 會更長,則自訴人認枋寮醫院在22時35分應可診斷出腹部 脾臟破裂,亦有誤解。
(三)枋寮醫院於經自訴人等要求轉院至高醫治療時,亦立即派 車及護理長隨行,雖司機不知高醫位置,而於到達高雄市 ○○路時經自訴人告訴需右轉高醫等,己據自訴人述明在 卷,按自枋寮醫院至高醫,沿臨海路接高雄市○○路直走 ,至十全路口右轉高醫,於到達十全路口時,已近高醫, 車行僅數分鐘,難認有何車行之遲延,又到達高醫後,高 醫立即開刀,足見被告所辯已完成開刀之準備,到達後高



醫才可立即開刀等語,亦屬實在,尚難謂被告等有延誤。(四)又徐素娥是9 點35分送枋寮醫院,做好電腦斷層時約10點 18分,脾臟的X光片上顯示的時間是10點03分,那是第一 次檢查,腹部還沒有出血的現象,10點40分超音波掃瞄發 現肚子裡面有一點點出血,還不是很多,才開始懷疑是脾 臟,此有徐素娥病歷表及X片可稽。因10點03分之X光片 檢查,當時腹部還沒有出血的現象,10點40分超音波掃瞄 肚子裡面有一點點出血,還不是很多,才開始懷疑是脾臟 出血,又徐素娥之脾臟出血是延遲出血,其出血較緩慢, 是枋寮醫院發現脾臟所在之腹腔有血之檢查,應認並無遲 延耽誤情事。
(五)又証人即傷者家屬徐進德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將近11點 趕到枋寮醫院...當時在急救,急救到一段期間,謝醫 師跟我說我姐姐嚴重了,肝臟、脾臟破掉,肋骨斷裂,很 危險,要開刀,當時因為是深夜,我怕枋寮醫院人手不足 ,我第一個想到是高醫,林幸道醫師是我老朋友,就打電 話請他們趕快準備病房,等救護車來的時候,謝醫師是有 跟我說要趕快開刀,存活率不大等語(見94年1 月11日本 院審判筆錄)。因傷者家屬徐進德趕到醫院時為當晚11時 許,當時還在急救,醫師並已告知家屬要開刀,徐進德因 高醫之林幸道醫師是其朋友,就打電話林幸道請他們趕快 準備病房及開刀,才決定要轉院,又轉院時要加強該重傷 者之生命防護,其各項器官機能之防護工作均已齊全,已 如前述,亦應認無遲延耽誤情事。
(六)又証人即高醫林幸道醫師陳稱:「是徐進德議聯絡我說要 我幫忙,這我一定要幫忙的」「(問:依徐素娥被撞擊的 狀況,在2 個小時以內,枋寮醫院處理插管、照X光、發 生胸腔出血、氣胸、引流胸腔血等情況,是否合乎醫學上 的注意程度?提示病歷)答:依病歷記載,應該做的都有 做了」等語;又証人即高醫謝建勳醫師陳稱:「(問:車 禍受傷內傷,從送進來到檢查出脾臟出血、胸腔出血等, 需要多少時間?提示徐素娥之病歷資料)答:要看個別情 況,這個病人(指徐素娥)情狀相當複雜,因她也有頭部 外傷,進來意識情況已經沒有,診斷要靠特殊檢查儀器, 包括腹部超音波、電腦斷層檢查,這樣的檢查也要1 個小 時到2 個小時的時間,病人的生病跡象如果不穩定的話, 也應急救讓她復甦,診斷並非第一優先,維持病人生命跡 象是第一步驟,生命跡象穩定之後才能做診斷、檢查,兩 個小時以內應該也是合理的」「每個病人開刀都必須先做 開刀前的準備,這個情況是緊急的情況,當然不能像一般



定期開刀有完整的準備,但病人要開刀至少也要有生病跡 象,一般能夠的話,假使是休克的狀態,我們儘量是要維 持一定的血壓,能夠維持他呼吸道暢通,這是原則,如果 連這樣的條件都達不到,開刀也沒有用」「(問:這個病 人(指徐素娥)送到高醫時的情況如何?)答:在開刀當 時麻醉紀錄,血壓收縮壓是60,低的大概30,這是可以看 得到的紀錄,脈搏大概100 左右」「這個至少有血壓、有 脈搏,按照病歷這個病人還是活的,這個情況如果不開刀 ,會繼續出血、惡化下去,她是在有血壓、脈搏的情況下 接受開刀,我判斷大概裡面還是繼續在出血,這樣的情況 當然開刀是非常危險,因為血壓已經很低、脈搏也很快, 開刀完之後變化的情形變成不好,休克太久也會變成不可 預期的狀態,這個情形當然開刀有機會,我還是贊成開刀 」等語(見93年12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因傷者送到高 醫仍可開刀,且証人即高醫林幸道醫師陳稱:依病歷記載 ,應該做的都有做了,是尚難謂被告丁○○甲○○、乙 ○○有遲延過失情事。
(七)鑑定証人即高雄地院的法醫師、高雄醫學大學的法醫學副 教授阮仲洲醫師陳稱:「(問:9 點30分左右送進去,插 管引流、輸血、插胸管、腹部也有引流等動作做完差不多 要多久?)答:進去就馬上照X光,做電腦斷層、超音波 ,至少要1 個小時以上,電腦斷層有的很快,有的很慢, 最快的10幾秒、20秒就可以,普通的要10幾分鐘,人要搬 上搬下,做電腦斷層也要半個小時,判定、沖洗、做超音 波、X光,我想要一個多小時以上」「胸部(出血)要引 流,但腹部(出血)大概都要及時開刀」「(問:這種情 形宜不宜轉院?)答:應該不要轉院,醫院一定會跟病人  講,情況不好,要趕快開刀,但是家屬一定要轉院的話 ,醫院也沒有辦法開刀」「如果胸部出血X光可以馬上看 到,但腹部出血有的是慢慢出血,超音波可能看不到,等 到一定的量才可以看的到」「(問:本案是胸部、腹部都 有受傷,根據急救的流程,是否要先救胸部才能開腹部? )答:因為胸部也是很重要,如果血胸太多會壓迫心臟, 所以插胸管(引流)是正確的,腹部的話是慢慢,可以等 到檢查出血,才處理也可以」「(問:就是要先處理胸部 再處理腹部?)答:是的,胸部處理比較簡單,他有插胸 管」「我再補充一點,主要爭執點在於是否延遲送醫,高 醫還有開刀,從枋寮醫院到高醫也要一個多鐘頭,到達高 醫還進行開刀,這樣應該不會算說有延遲送醫的情形」等 語(見93年11月23日本院審判筆錄)。是依鑑定証人阮仲



洲醫師之陳述,亦難認被告丁○○甲○○乙○○有遲 延或過失情事。
  綜上所述,傷者徐素娥是車禍傷重無法救治才死亡,醫師並 無遲延或過失情事,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被告等人有何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犯行,被告等犯罪即屬不能 證明。
四、原審以不能証明被告丁○○甲○○乙○○犯罪,依法諭 知無罪,核無不合,自訴人丙○○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茱宜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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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