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再字,93年度,160號
KSHM,93,聲再,160,2005012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聲再字第16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即何奇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9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號
中華民國93年11月11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9738號、偵字第12860 號、偵字第13954 號
、偵緝字第1197號、偵字第17800 號、偵字第22354 號、偵字第
22355 號、偵字第22356 號、偵字第22357 號、偵字第22701 號
、偵字第22700 號、偵字第22704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稱: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後述為被告甲○○ ○利益之重要證據,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為此依據刑事訴 訟法第421條、第424條規定聲請再審:
(一)證人楊玉全於93年10月7日審理期間所證述:「主觀上 我是和台和全球公司合作,但是都以何奇芳名義作,我 認為台和全球借的。如果何奇芳個人名義借的我不會借 」等語,可證借款存在於台和全球公司與楊玉全間,田 書綸將台和全球公司向昌益公司收得款項,交付楊玉全 ,係清償台和全球公司對楊玉全之借款,並非侵占台和 全球公司之款項。
(二)台和全球公司股本,除被告甲○○○外,其餘股東登記 股本僅2千元、1萬元、4千元等,均係人頭股東,亦經 各股東陳明在卷,可證台和全球公司為被告百分之百所 持有之公司,則被告動用台和全球公司款項,亦無侵占 故意甚明。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其經第二審法院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 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得聲請再審。又按所謂「漏未審酌之證 據」,係指該證據在前審審判當時已有發見,而為調查注意 所不及者而言(最高法院44年度台抗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所謂「重要證據」,必須該證據已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 ,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而 為聲請再審之理由者,亦以該項證據之本身形式上觀察,毋 須經調查程序,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之判決者而言( 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45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一)關於證人楊玉全之93年10月7日審理證詞之證據取捨, 原確定判決業有審酌認定(見原確定判決第52、54頁) ,則此項證據顯無前開「不及調查注意」之漏未審酌情 形。又被告甲○○○個人與證人楊玉全(昌益公司負責 人)個人於88年11月4 日簽訂合作投資協議書,協議甲 ○○○將來以台和全球公司名義出售機械設備及技術給 昌益公司,並取得經營權,同時協議甲○○○應以其個 人或信託之人,分三梯次投資購買昌益公司股票,所需 投資購買昌益公司股票資金,楊玉全同意墊借,由楊玉 全逕自代甲○○○匯入股票交割款項,並以昌益公司向 台和全球公司買受整廠STN-LCD\CD等高科技 光電廠及技術之貨款清償等情,業據共同被告田書綸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楊玉全、蔡文玲、謝素真結證情節大 致相符,並有甲○○○楊玉全簽訂合作投資協議書、 股票信託登記情形、新竹一信客戶往來明細表、借款匯 款資料、借款明細報表等件可憑,原確定判決審酌後認 定被告甲○○○楊玉全簽訂協議書,雙方均以個人名 義簽訂,且被告甲○○○及其信託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投 資購買昌益公司股票,亦均係屬於被告甲○○○個人之 股票,核與台和全球公司並無關聯,足認田書綸係代理 甲○○○處理買股票及清償借款事宜,並非代理台和全 球公司處理事務等事實在卷(見原確定判決第51至53頁 ),則證人楊玉全前開93年10月7 日審理證詞,為形式 上觀察,無從認定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上情。 (二)關於台和全球公司股本登記情形,亦有該公司設立登記 資料在卷,又台和全球股東林茂永、股東併為增資股東 邱惠娟(即邱芳穎)、蔡翠真等人證詞,亦經原確定判 決審酌在案(見原確定判決第32、38頁),自無漏未審 酌情形;又台和全球公司既係「股份有限公司」型態之 法人組織,自與被告係自然人身分有別,聲請再審意旨 所陳「其餘股東均有陳明係屬人頭股東」一節,以此證 據之形式上觀察,難認屬於顯然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 重要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所指「原確定判決有足生影響判決之 證據漏未審酌」云云,揆諸前開說明,核與刑事訴訟法第 421條之再審要件不符,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江泰章
法 官 張意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文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