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3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枝文即顏梅鸞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佳容即顏梅鸞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叁佰陸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731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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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佳容、葉│自民國104年2│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一點│
│ │276369│枝文 │月19日起 │月27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28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佳容、葉│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6369│枝文 │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葉枝益前就讀智光商工及德霖技術學院邀同
案外人葉國柱及案外人顏梅鸞( 已辭世) 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5筆,金額總計
為新臺幣(下同)2876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80 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顏梅鸞已於104 年3 月3 日辭世,債務人葉
枝文、葉佳容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
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
顏梅鸞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詎案外人葉枝益自104 年3 月1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7636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及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葉枝
文、葉佳容既為法定繼承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函詢繼承,繼承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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