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重附民上字,93年度,146號
TNHM,93,重附民上,146,2005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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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 ○
   訴訟代理人 黃 振 銘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 ○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 ○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聖大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丁 ○ ○
右上訴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三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⑴原判決廢棄。⑵被告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六百七十五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三人共同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陳述:如起訴狀附件。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上訴。
(二)陳述:⑴被上訴人乙○○、甲○○二人並無詐欺上訴人,即對上訴人並無侵 權行為。⑵本件係財團法人聖大綜合醫院轉讓經營權之前的事,與醫院無關 ,移交之前醫院之財務狀況並無瑕疵。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 乙○○、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即上訴 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 回原告即上訴人對被告即被上訴人乙○○、甲○○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而被上訴人乙○○、甲○○對 上訴人既無詐欺之侵權行為,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聖大綜合醫院自無與彼等連帶 負賠償責任之問題,原告即上訴人對被告即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聖大綜合醫院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併予駁回。是原審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並無不合,本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卅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楊 子 莊
法官 陳 顯 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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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