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三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四號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
偵字第八五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乙○○係臺中市○○路二二六二號八樓之十「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員, 擔任出納職務,負責公司金錢往來、帳務處理、保管公司存摺、定期存單,為從 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起 迄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止,連續乘公司定存單到期欲至合作社辦理續存換單業務 之際,向上開公司之會計林春伶索取該公司之印鑑章及負責人施貴棠之印章,而 持前開二只印章,於未經公司之同意,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盜蓋陽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施貴棠之印章於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嗣第五 信用合作社為合作金庫合併,改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湳分行)取款條 上,並填載日期及金額以此方式偽造取款憑條,持向該合作社承辦人員提款,致 使該合作社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如數支付。又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盜蓋陽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施貴棠之印章於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嗣第 五信用合作社為合作金庫合併,改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湳分行)之存 款單質押借款申請暨批覆書、存款單質押借據上,以此方式偽造存款單質押借款 申請暨批覆書、存款單質押借據,並持向該合作社承辦人員質押借款,使該合作 社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如數支付借款。致乙○○得以前開方式提領現金、轉帳或 質借,而分別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以侵占入己,累計金額達新臺幣( 下同)四百七十二萬三千九百九十一元(起訴書誤載為四百六十六萬零二百三十 六元),足以生損害於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貴棠及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水湳分行存款業務之正確性。
二、案經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甲○ ○即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指述甚詳,且經證人即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林春伶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查卷第四九頁),復有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行00000000000帳號存摺一份(見原審 卷第二五頁至四五頁)、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湳分行00000000 00000號存摺一份(見原審卷第四六頁至五四頁)、合作金庫銀行九十二年 六月十三日合金朝馬九二○○○二九四二號函所檢附之取款憑條、轉帳收入傳票
、存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見偵查卷第五四頁至一○○之一頁)、原審法院支付 命令確定證明書一紙、協議書一紙、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執字第六三八六號債權憑 證一紙(見原審卷第一四頁、一五頁、一七頁)、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 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合金朝馬字第九三○○四一九七號函所檢附之存款單質押借款 申請暨批覆書、存款單質押借據(見原審卷第一三○至一三二頁)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二、被告係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員,擔任出納職務,負責公司金錢往來、帳務 處理、保管公司存摺、定期存單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至合作社辦理更 換定存單持有前開物品及公司印鑑章、公司負責人施貴棠印章之際,未經公司之 同意,盜蓋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於取款憑條、存款單質押借款申請暨批覆書、存 款單質押借據,並持向上開合作社承辦人員提款及質押借款,使該合作社承辦人 員陷於錯誤,如數支付,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 侵占罪。其盜用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 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業務侵占之犯行,分別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 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 ,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及業務侵占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檢察官雖僅 就被告侵占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之犯行提起公訴,惟被告以公司定期存款單向合作 社質借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犯行與前開已起訴成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之一罪 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另檢察官 雖未就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惟此部分之犯行,與前開已起訴成罪部分,有 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亦 自得併予審理。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僅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業務侵占罪,而漏 論詐欺取財罪,自有未妥。又原審認被告行使偽造文書足以損害陽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及施貴棠,而漏列足以損害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行存款業務之正 確性,亦有不當。被告上訴雖以原判決量刑過重及未宣告緩刑為由指摘原判決不 當,為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亦無維持之可能,自應由本院撤銷 改判。爰審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佳,惟其為從事業務之 人竟藉職務之便,侵占告訴人公司款項達四百六十六萬零二百三十六元,雖已償 還一百多萬元,仍餘三百三十二萬七千九百二十二元未為償還,亦未與告訴人公 司達成和解,惟姑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之刑,以資懲儆。因被告所侵占之款項,迄今仍有三百三十二萬七千九百二十 二元未償還告訴人公司,亦未經告訴人公司宥恕,本院審酌上開情狀,認被告仍 不適宣告緩刑。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取款憑條上盜蓋之「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施貴棠」印文各三十九枚及如表附二所示之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湳分行)之存款單質押借款申請暨批覆書、存款 單質押借據上盜蓋之「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貴棠」印文各二枚,係被 告未經授權盜用他人之真正印章,非屬偽造之印文,自無法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五十一年臺上字第一○五四號、四十八年臺上字第一一 三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前開附表一所示之取款憑條及附表二之存款單質押借款 申請暨批覆書、存款單質押借據,雖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已分別交付予臺 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湳分行),而非被 告所有,自不得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巫 政 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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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遭盜領銀行帳戶及戶名 │日 期│金 額│備註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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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2月5日│100,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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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2月日│200,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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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2月日│80,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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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2月日│90,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5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3月2日│150,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6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3月日│150,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7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4月日│47,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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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4月日│110,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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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5月8日│80,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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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5月日│500,234 │提款同時並償還被告約七日前以公司定存單質借之款項│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5月日│90,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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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6月日│200,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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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7月3日│30,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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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7月日│200,000 │提款同時存入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戶名:乙○○ │
│ │帳號:0000-000000-0 │ │ │帳號:0000-000000-0帳戶。 │
├──┼──────────────┼──────┼────┼────────────────────────┤
│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7月日│23,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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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8月3日│50,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8月日│82,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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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8月日│160,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8月日│75,734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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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9月日│120,734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9月日│80,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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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月2日│18,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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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月3日│200,000 │提款同時存入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戶名:乙○○ │
│ │帳號:0000-000000-0 │ │ │帳號:0000-000000-0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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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月8日│20,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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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月9日│80,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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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月日│190,000 │提款同時存入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戶名:乙○○ │
│ │帳號:0000-000000-0 │ │ │帳號:0000-000000-0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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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年月4日│112,030 │提款同時匯款存入富邦銀行臺中分行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戶名:乙○○ │
│ │帳號:0000-000000-0 │ │ │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 │合作金庫銀行水湳分行 │年月日│320,000 │提款同時存入合作金庫銀行水湳分行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戶名:乙○○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
├──┼──────────────┼──────┼────┼────────────────────────┤
│ │合作金庫銀行水湳分行 │年月日│60,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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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金庫銀行水湳分行 │年1月日│50,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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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金庫銀行水湳分行 │年2月4日│185,030 │提款同時匯款存入富邦銀行臺中分行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戶名:乙○○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
├──┼──────────────┼──────┼────┼────────────────────────┤
│ │合作金庫銀行水湳分行 │年2月日│120,000 │提款同時存入合作金庫銀行水湳分行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戶名:乙○○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
├──┼──────────────┼──────┼────┼────────────────────────┤
│ │合作金庫銀行水湳分行 │年2月日│60,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水湳分行 │年3月日│150,030 │提款同時存入合作金庫銀行水湳分行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戶名:乙○○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
├──┼──────────────┼──────┼────┼────────────────────────┤
│ │合作金庫銀行水湳分行 │年3月日│150,000 │提款同時存入合作金庫銀行水湳分行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戶名:乙○○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
├──┼──────────────┼──────┼────┼────────────────────────┤
│ │合作金庫銀行水湳分行 │年4月9日│160,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水湳分行 │年4月日│40,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水湳分行 │年4月日│160,199 │提款同時並償還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以公司定期存單質借│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之款項。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水湳分行 │年5月日│30,000 │提領現金。 │
│ │戶名: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合 計 ( 新 臺 幣 ) : 4,723,991│ │
└─────────────────────────────┴────────────────────────┘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質借金額
一 九十年五月三日 五十萬元
二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十六萬元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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