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二)字,93年度,108號
TPHV,93,重上更(二),108,200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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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內政部警政署
法定代理人 謝銀黨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郭豐文律師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被 上訴人 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雄
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律師
      陳福寧律師
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於 94年3月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6法庭另行準
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王淇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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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