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選字第四號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律師 黃國鐘律師 黃怡騰律師 姜俐玲律師 章修璇律師 黃沛聲律師 俞大衛律師 李宜光律師 李復甸律師 蘇永欽 右 一 人 複代 理 人 洪文浚律師 李念國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複代 理 人 周懷廉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律師 複代 理人 李淑文律師 蘇美妃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律師 複代理 人 林文慧律師 被 告 中央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政雄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複代理 人 賴中強律師 張志朋律師 羅凱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代理 人 林重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複代理 人 李岳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昭元(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蔡茂寅(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周志宏(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被 告 臺灣省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侯家國 被 告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白秀雄 被 告 臺灣省臺北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澤成 被 告 臺灣省桃園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和 被 告 臺灣省苗栗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古鎮清 被 告 臺灣省南投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財源 被 告 臺灣省台南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重輝 被 告 臺灣省屏東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被 告 臺灣省花蓮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被 告 臺灣省基隆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財利 被 告 臺灣省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啟民 被 告 臺灣省臺南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正中 被 告 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高橋 被 告 臺灣省宜蘭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源發 被 告 臺灣省新竹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永金 被 告 臺灣省彰化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善報 同 被 告 臺灣省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容輝 被 告 臺灣省高雄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秋興 被 告 臺灣省臺東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櫂豪 被 告 臺灣省澎湖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被 告 臺灣省新竹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政財 被 告 臺灣省嘉義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麗貞 被 告 福建省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忠誠 被 告 福建省金門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奇才 被 告 福建省連江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文吉 右二十五人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蔡順雄律師 被 告 臺灣省雲林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被 告 臺灣省臺中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正憲 右二十七人 訴訟代理人 鄭勝助律師 參 加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複代理 人 陳鵬光律師 莊淑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林志豪律師 參 加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參律師 莊勝榮律師 羅秉成律師右當事人間選舉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如左: 主 文原判決主文應補充增列第三項「參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參加訴訟部分經本院審理後,參加訴訟費用部分之裁判有所脫漏,本院依職 權予以補充。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俞 慧 君 法 官 吳 謀 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