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選字,93年度,4號
TPHV,93,選,4,20050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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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選字第四號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律師
        黃國鐘律師
        黃怡騰律師
        姜俐玲律師
        章修璇律師
        黃沛聲律師
        俞大衛律師
        李宜光律師
        李復甸律師
        蘇永欽
  右 一 人
  複代 理 人 洪文浚律師
         李念國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複代 理 人 周懷廉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律師
  複代 理人 李淑文律師
         蘇美妃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律師
  複代理 人 林文慧律師
  被   告 中央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政雄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複代理 人 賴中強律師
        張志朋律師
        羅凱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代理 人 林重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複代理 人 李岳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昭元(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蔡茂寅(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周志宏(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被   告 臺灣省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侯家國
  被   告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白秀雄
  被   告 臺灣省臺北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澤成
  被   告 臺灣省桃園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和
  被   告 臺灣省苗栗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古鎮清
  被   告 臺灣省南投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財源
  被   告 臺灣省台南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重輝
  被   告 臺灣省屏東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被   告 臺灣省花蓮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被   告 臺灣省基隆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財利
  被   告 臺灣省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啟民
  被   告 臺灣省臺南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正中
  被   告 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高橋
  被   告 臺灣省宜蘭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源發
  被   告 臺灣省新竹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永金
  被   告 臺灣省彰化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善報   同
  被   告 臺灣省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容輝
  被   告 臺灣省高雄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秋興
  被   告 臺灣省臺東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櫂豪
  被   告 臺灣省澎湖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被   告 臺灣省新竹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政財
  被   告 臺灣省嘉義市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麗貞
  被   告 福建省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忠誠
  被   告 福建省金門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奇才
  被   告 福建省連江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文吉
  右二十五人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蔡順雄律師
  被   告 臺灣省雲林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被   告 臺灣省臺中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正憲
  右二十七人
  訴訟代理人 鄭勝助律師
  參 加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複代理 人 陳鵬光律師
        莊淑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林志豪律師
  參 加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參律師
        莊勝榮律師
        羅秉成律師
右當事人間選舉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增列第三項「參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訴訟部分經本院審理後,參加訴訟費用部分之裁判有所脫漏,本院依職 權予以補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俞 慧 君                 法 官 吳 謀 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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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