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3年度,981號
TPHV,93,上易,981,2005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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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981號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郭武盛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拆屋還地事件,相對人提起
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以下同)1,851,60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650元,除已繳10,680元外,其餘5,970元,
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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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