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3年度,1052號
TPHV,93,上易,1052,200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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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1052號
上訴人   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榮華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上訴人  甲○○
      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添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停車位事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核
  其訴訟標的價額肆佰玖拾陸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陸佰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
  肆拾捌元外,其餘肆萬零伍拾貳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
  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肆佰玖拾陸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除已繳第二審壹萬
  伍仟陸佰玖拾元外,其餘伍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0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林丁寶
                    法 官陳博享
                    法 官林恩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
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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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