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1052號
上訴人 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榮華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上訴人 甲○○
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添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停車位事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核
其訴訟標的價額肆佰玖拾陸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陸佰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
肆拾捌元外,其餘肆萬零伍拾貳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
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肆佰玖拾陸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除已繳第二審壹萬
伍仟陸佰玖拾元外,其餘伍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0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林丁寶
法 官陳博享
法 官林恩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
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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