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301號
SLDV,106,司促,7301,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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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穎青
代 理 人 許佳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清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玖仟零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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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