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193號
KSDV,106,司票,3193,201708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193號
聲 請 人 賴韋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戶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千戶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04年10月12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 元,到期日民國105年1月12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 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係案外人楊朝欽,相對人非發 票人,按票據法第123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發票人以外之 人,自無其適用,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千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