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經城
送達代收人 李基豪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伍仟陸佰壹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蕭守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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