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秉佑即賴永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肆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729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永昌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3659 │ │6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賴永昌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8850 │ │6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 務人賴永昌於民國93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
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3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24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5月31日止累計213,111 元
正未給付,其中73,659元為本金;138,868 元為利息;
5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
利息。
( 二)債 務人賴永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5月31日止累
計98,339元正未給付,其中28,850元為消費款;65,889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 002) 所示之利息。
( 三)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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