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9號
原 告 弘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輝
被 告 鈺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鈺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鈺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47,902 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375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白孝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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