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4年度,52號
MLDV,94,苗簡,52,2005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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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52號
原   告 弘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鈺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2,320,0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47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 元,尚欠新臺幣23,06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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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