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苗小調字第1279號
聲 請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湘嵐
送達代收人 殷萬賜
相 對 人 乙○○
號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相對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72 元,
應徵聲請費折合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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