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 原 告 申○○ 辰○○ 子○○ 寅○○ 卯○○ 未○○○ 巳○○ 丑○○ 癸○○ 壬○○ 辛○○ 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重鑾律師 被 告 庚○○○ 酉○○ 丙○ 甲○○ 戌○○ 丁○○ 己○○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王漢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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