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76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冠登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冠熏
人
相 對 人 王煥寊
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裁 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7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 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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