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履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6年度,24號
KSDV,106,司消債聲,24,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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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葉明輝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欽堂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憲章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
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99年2月4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自106年9月起延長七個月。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其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本院 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5號卷宗足憑。聲請人於民國106年 8月9日具狀主張:其於上開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 ,一直努力履行更生方案,之前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屆滿 後亦持續按照更生方案條件履行,惟聲請人目前因視網膜剝 離,於6月及7月間陸續進行右眼鞏膜環扣術及平坦部玻璃體 切除術、水晶體超音波乳化併人工水晶體值入術等手術開刀 ,聲請人從事工地或戶外水電工作較不利病變之眼睛長期工



作,經醫師建議宜休養半年以上為宜;此外聲請人配偶今年 6月20日至7月20日復因鬱症再次發作住院,無法正常工作, 聲請人一家經濟狀況變差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繼續履 行上開更生方案目前顯有困難,為此再次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等語。經查,聲請人所述業據其提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 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台南 分院診斷證明書為證,堪認聲請人所述屬實,且聲請人目前 聲請延長之履行期限尚未逾二年,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 本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非無理由,爰斟酌其履 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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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