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3年度,670號
TTDM,93,聲,670,200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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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七О號
  聲 請 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所
為之扣押命令聲明不服,聲請撤銷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認定其於如附件所示帳戶內之全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八百五十 萬九千二百三十三元,均為其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罪所得,而以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扣押命令扣押,惟其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僅有 三百餘萬元,不應全數扣押,因而對上開扣押命令聲明不服,聲請撤銷之云云。二、經查,被告甲○○自九十三年一月下旬起至同年四月中旬止,與蔣泰忠及泰國毒 販之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相」之成年泰國華僑,共同基於走私運輸及販賣管 制進口物品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以維生之常業犯意聯絡,先後三次共同連續販 賣第一級毒品,其犯罪所得共計一千九百三十八萬九千二百三十三元及美金一萬 四千八百元之事實,有被告甲○○及同案被告蔣泰忠龍建良曹子雲四人之自 白、證人張信隆許瑞芬、林鈺珍、張標材之證言、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 百八十三塊(條)、證人張信隆許瑞芬所提供之進口報單、收費通知單等報關 文件資料共六十九張、合作金庫銀行臺東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及第 00000000 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臺東分行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帳戶與國泰世華聯 合商業銀行臺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各一份、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南崁分行賣匯水單一紙、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匯出匯款賣出水單及匯出匯款 申請書各一紙、臺灣銀行臺東分行買賣外匯水單及傳票共六紙、證人張標材所書 收據一紙可資佐證,亦有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號判決一份附卷可稽,復經 本院核實無誤,已臻明確。是被告前開聲請意旨,核與事實有違,不足採信,是 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四項、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源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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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