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26號
TNDV,94,聲,126,200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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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珈慧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事件,聲請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 未起訴,有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四一九號、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二四五七 號假處分執行卷可參,並經本院查明兩造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案件繫 屬本院屬實,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 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何清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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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