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4年度,439號
TNDV,94,票,439,200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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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票字第四三九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乙○○
        東和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叁佰陸
拾萬元,其中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
  內載金額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到期日為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付款地:台南市○○區○○路二段三八九號六樓)。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
  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未獲付款,為此
  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佩儒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  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  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汪維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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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和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