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楊顏麗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丙○○為被繼承人楊顏麗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顏麗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遺產管理 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復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 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之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 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得 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顏麗雲(民國○○○年○月○○日出生,民國九 十年十二月七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 所台南縣永康市○○○街二八九巷九三號四樓)積欠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參拾柒元之債 務,惟因其繼承人楊智能、丙○○、楊淑媜、楊淑媖、龔冠廷、龔佳雯、顏燦霖 、顏燦明、陳顏麗月、吳顏麗香、李顏麗金等,業已陳報拋棄繼承,應準用關於 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按債務人丙○○(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南縣永康市 ○○○街二八九巷九三號四樓)與被繼承人楊顏麗雲就積欠聲請人之借款債務互 負連帶責任,故其對楊顏麗雲遺留之債務、財產較為了解,為使被繼承人楊顏麗 雲之財產得以早日處分以償還債務,爰請求指定丙○○為被繼承人楊顏麗雲之遺 產管理人等情,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南院 鵬民巳九十一年繼字第五二號函影本、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七日九十南院鵬執源字 第一四一八三號債權憑證各一紙為憑。
三、經核上開書證,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五二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聲請人 本於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選任楊顏麗雲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固無不合。又查,本 件被繼承人楊顏麗雲生前向聲請人借款時,其女丙○○與被繼承人楊顏麗雲同為 債務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憑證影本在卷足憑。按丙○○為被繼承人楊顏麗 雲之女,且與被繼承人同為債務人,對楊顏麗雲所有之財產、對外之債務關係知 之甚詳,定能對楊顏麗雲之遺產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從而,本院認選任被繼承人 之女丙○○為被繼承人楊顏麗雲之遺產管理人較為適當,並選任被繼承人之女丙 ○○為被繼承人楊顏麗雲之遺產管理人如主文所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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