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93年度,21號
TNDV,93,財管,21,2005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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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
右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 十六條第六項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一 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再按繼承 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或未委任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亦無遺囑指定者,得由利 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非訟事件 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揭規定意旨,於繼承人皆拋棄其繼承 權,無人繼承時,亦應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俾為遺產之處置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將其所有坐落台 南市○區○○段五二、一○七地號土地,及該地上建物門牌台南市○○路○段二 五二號二一樓之二房屋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四萬元之抵押 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已辦畢抵 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被繼承人乙○○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依上開約定向聲 請人借款一百二十萬元,約定於每月二十一日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年 息百分之二.三計算,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詎料被繼承人乙○○於九十三年三月五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楊源杰楊黃玉珠已死亡,另法定繼承人楊榮輝、曾寶珠楊政儐、楊政達等四人均聲明 拋棄繼承權,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致乙○○之遺產無人繼承,且親屬會議亦未 於繼承開始後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其遺產無法處理,而聲請人為乙○○之 債權人,係其利害關係人,為免聲請人無法行使債權而影響權益,聲請人為此爰 聲請鈞院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 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一件、除戶謄本一件、本院 少年暨家事庭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南院慶民戊九十三繼字第五三七號通知影本一 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擔保放款合約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一件、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二件、建物登記謄本影本一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五三七號拋棄繼承聲明事件卷宗核閱綦詳,是聲請人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又查被繼承人乙○○未婚,無子嗣,其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即其父 楊源杰、母楊黃玉珠均已死亡,其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楊政儐、楊政達及第四順



位法定繼承人楊榮輝、曾寶珠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權,其餘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黃 兆、黃陳阿素亦均早已死亡,又未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選定遺產 管理人,而被繼承人乙○○為聲請人之債務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 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 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 ,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 人乙○○未婚,無子嗣,其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即其父楊源杰、母楊黃玉珠均已 死亡,其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楊政儐、楊政達及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楊榮輝、曾 寶珠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權,其餘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黃兆、黃陳阿素亦均早已死 亡,且未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足徵被繼承人乙 ○○之原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乙○○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又查被繼承人乙○○ 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為使被 繼承人乙○○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 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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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