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何阿雙
被 告 同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煥章
被 告 宗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勝德
被 告 東瑩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淑月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何清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