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二六號 原 告 F○○○住臺南 訴訟代理人 陳昆和律師 被 告 申○○ 未○○ M○○ 丁○○ 亥○○ 癸○ 右 一 人 林裕基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I○○ 丑○○ 右 一 人 許永福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乙○○ 戌○○ 右 一 人 黃金塗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李玲玉 被 告 L○○ 右 一 人 施巽文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丙○○ 右 一 人 吳銘煌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庚○○ 甲○○○住臺南 右 一 人 方榮華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辛○○ 己○○ 戊○○ 壬○○ B○○ C○○ E○○ D○○ 巳○○○住臺南 右二十四人 趙哲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被 告 G○○ 黃○○ 玄○○ 宙○○ 地○○ A○○ 宇○○ 兼 右七人 酉○○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K○○ J○○ H○○ 天○○ 午○○ 卯○○ 寅○○ 辰○○ 子○○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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