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526號
TNDV,91,訴,2526,2005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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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二六號
  原   告 F○○○住臺南
  訴訟代理人 陳昆和律師
  被   告 申○○
        未○○
        M○○
        丁○○
        亥○○
        癸○
  右 一 人 林裕基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I○○
        丑○○
  右 一 人 許永福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乙○○
        戌○○
  右 一 人 黃金塗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李玲玉
  被   告 L○○
  右 一 人 施巽文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丙○○
  右 一 人 吳銘煌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庚○○
        甲○○○住臺南
  右 一 人 方榮華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辛○○
        己○○
        戊○○
        壬○○
        B○○
        C○○
        E○○
        D○○
        巳○○○住臺南
  右二十四人 趙哲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被   告 G○○
        黃○○
        玄○○
        宙○○
        地○○
        A○○
        宇○○
  兼 右七人 酉○○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K○○
        J○○
        H○○
        天○○
        午○○
        卯○○
        寅○○
        辰○○
        子○○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坤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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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