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八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0二一號
),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認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
判決如左: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 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高德利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 四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高德利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鎣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林勝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