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加工所 法定代理人 張呂靜右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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