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94年度,11號
TNDM,94,交簡附民,11,2005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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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加工所
  法定代理人 張呂靜
右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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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