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329號
KSDV,106,司催,329,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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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吳秋麗
上聲請人吳秋麗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項:
一、付款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台端檢
  附為影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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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