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賴重仁
上聲請人賴重仁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6 年7 月17日」,與掛失
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06 年7 月18日」並不一致;請具狀
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