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河南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六五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美容股份有限公司無罪。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認本件係應諭知無罪之案件,爰不待 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但菲夢「斯」應更正為菲夢「絲」)。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 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公訴人以被告丙○○○○美容股份有限公司僱用被害人乙○○擔任其在台 南市營業處之顧問,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因故終止兩者間之勞動契約,依勞動 基準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應給付全額工資予被害人,詎被告以被害人乙○○違 反工作規則為由,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認被告所為,係違反勞動基 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涉犯同法第七十八條之罪嫌,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來 。惟按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 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換言之,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二十六條之規定,係應依同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對法人處以同法第七十八條 之罰金刑,公訴人認被告應依同法第七十八條處斷,尚有未洽。再依上開勞動基 準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被告是否得科以同法第七十八條之罰金 刑,係以其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是否違反同法 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為斷,亦即,本件法人被告之犯罪是否成立,應以其代表人黃 河南、受僱人何昱蓁、程露儀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而查本件被告已否認其有違 反該法第二十六條之行為,本件公訴人認係代表被告處理有關勞工乙○○事務之 何昱蓁與程露儀(前者於被告公司任職總監,後者則為客服部經理),另名公訴 人認係代表被告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黃河南(其於被告公司開除被害人之公文董 事長欄上蓋章,且其持有被告公司大部分股權,而足以認定其為被告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已遭本件被害人乙○○提起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自訴,繫屬本院,案列 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一四號審理並判決何昱蓁等三人均無罪,而於九十三年十二月 十六日確定在案,有該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一四號判決正本在卷可證。是以,該何 昱蓁等三人既經判決無罪確定,按諸上開說明,本件被告公司自無從成立犯罪, 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五、據上所查,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犯行,
揆諸首開說明,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之諭知。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徐文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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