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國荃
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3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唐于智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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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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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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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華南商業銀行台大分│93年5月1日 │1000元 │0000000 │ │
│ │驗中心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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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元大京華証券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93年5月12日 │10萬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杜麗莊 │京東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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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輔榮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93年5月14日 │26萬9206元 │0000000 │ │
│ │ │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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