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15號
TPDV,94,除,115,200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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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三八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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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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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1 │永田興業有限公司高│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93年5月15日 │53,000元 │C00000000 │ │
│ │惠結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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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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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田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