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11號
TPDV,94,除,111,200501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展駿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6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F0;~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中央銀行國庫局│92年10月9日 │17,500元 │AB0000000 │
│ │局退稅專戶 │存匯科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
展駿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